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8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李克强总理要求,要对标先进水平,聚焦短板弱项,加大力度打好优化营商环境硬仗,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了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配合外商投资法实施,司法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商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8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正案(草案)》
一是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取消申请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资金到位证明等一批证明事项的要求,草案删去了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规定。二是为进一步优化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草案删去了第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兜底条款。三是为进一步压缩施工许可证审批时限,草案修改了第八条第二款,将施工许可证审批时限由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调整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
此外,为了与城乡规划法关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等工程建设的,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保持一致,草案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修改为“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草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审批环节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等文件中关于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规定,草案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9个条款进行了修改,调整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主管部门,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修正案(草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群众办事,草案对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情形作了调整,删去了第三条第三款第二项“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删去了第三条第三款第三项中的“供电”,允许在办理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转移登记和签订供用电合同时使用电子文书。
四、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修正案(草案)》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以通过政府内部信息共享,不需要当事人提供。据此,草案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修正案(草案)》
现行车船税法第三条规定,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跨军地改革工作部署,公安消防部队和武警森林部队改革转制后,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由应急管理部管理。目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车船是否免征车船税不明确。因此,草案在车船税法第三条规定的免税车船范围中增加“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明确规定机构改革后消防应急救援车船继续享受免税优惠。
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
一是为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增加规制恶意注册的内容。增强注册申请人的使用义务,在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增加商标代理机构的义务,在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的规定;将规制恶意注册关口前移,在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增加规定,将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商标代理机构违法申请或者接受委托申请商标注册一起纳入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中,作为提出商标异议、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事由;同时,在第六十八条中对商标代理机构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明知委托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还接受委托行为,以及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二是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在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以给予权利人更加充分的补偿。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加大处置力度,在第六十三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此外,为做好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实施日期拟为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
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案(草案)》
一是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的定义,在第九条中,将商业秘密定义中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修改为“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二是进一步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在第九条第一款中增加了以电子侵入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以及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情形。三是在第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纳入侵犯商业秘密责任主体的范围。四是进一步强化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在第十七条中增加规定,对于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对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将人民法院判决的最高赔偿限额由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在第二十一条中增加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并将罚款的上限由五十万元、三百万元分别提高到一百万元、五百万元。五是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举证责任的转移作了规定。
八、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修正案(草案)》
一是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进一步增强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平等性,在第五条第一款关于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的原则中增加了“非歧视”原则。二是为进一步加强对相对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提交的商业秘密等信息的保护,在第五条第二款中增加规定,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等。三是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第三十一条中增加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以及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内容。四是在第七十二条中增加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原文链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8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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